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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事件 与偷盗案件,真相到底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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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推断将采信以下三个比较可靠信息来源:
    (1)朱令案的报案人,寝室盗窃现场的参观人,朱令大舅妈的采访录;
    (2)记者王蔷1998年6月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的一篇有关朱令的文章;(3)北京警方关于朱令案的回应。
    以下是这三个信息来源中的相关信息:
   (1)大舅妈采访录: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才等到派出所的通知,要求我们来派出所做笔录。笔录时,他们通知我们,宿舍发生盗窃,但是好像不是为了偷钱,因为地上散落着很多钱,而且夹在书里的钱也没有丢失,却偷了很多个人物品,但是贵重物品和钱都没有丢。当时,我到宿舍时,李慕成和李树森就都在那里了。
   (2)王蔷的文章:几天以后,一起“蹊跷”的失窃案便在其宿舍发生,朱令的水杯、中药瓶莫名其妙的丢失了。
   (3)警方回应:相关场所没有安装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盗窃事件是投毒案的关联行动,还是简单的财物盗窃案。
    对朱令案案情最了解的就是北京警方。虽然,警方的回应极其含糊其辞,但是其中仍然包含了丰富的信息。让我们从警方回应开始分析。
    先看这一句【相关场所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显然警方认为,如果【相关场所】安装了监控设施,就可以捕捉到投毒案的证据。那么,警方所说的【相关场所】到底是指那个,或者哪些场所呢?
    熟悉朱令案的网友都知道,和投毒有关的场所无非是朱令寝室走廊,朱令寝室内部,演出队宿舍内部/团委办公室内部(热中药),放置铊盐的化学实验室内部,饭店(生日庆祝)。那么我们想想,按照今天的标准,以上场所中,哪个场所有安装监控设备的可能性呢?答案显然是朱令寝室走廊。
    所以警方的回应实际上是说:【如果朱令寝室走廊安装了监控设施,就可以捕捉到投毒案的证据】。在寝室走廊能捕捉到的异常现象只能是“盗贼”五一期间进入朱令寝室的情况。警方认为这一情况可以作为投毒案的证据。显然,最了解朱令案情况的北京警方认为,盗窃事件是投毒案的关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