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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肇事者获刑,肇事者被判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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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案肇事者获刑是在今年的2017年4月1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王季进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回忆起当初那起车祸人们至今心有余悸。
   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发生在2015年6月20日,是农历端午佳节,当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南京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当行驶至限速60 km/h 的事发地的前一个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他以144.5 km/h通过该路口。之后,王季进非但未减速,反而继续沿南京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该市石杨路、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195.2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撞击导致马自达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80后刘某卒年26岁,90后薛某      卒年仅24岁。这一事故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